下肢皮肤撕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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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2 20:23:00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甘刑初号

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汉族,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本区草峰镇草滩村大庄社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3月3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书记员景玙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离婚后与被害人许某11于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年4月、10月,年4月被告人朱某多次受到许某11殴打,夫妻关系逐渐不睦。

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与许某11在本区世纪花园“时光里”音乐吧吃完饭后,朱某将醉酒的许某11送回本区草峰镇草滩村大庄社家中,遭到许某11的殴打,发生性关系后其被要求做饭,朱某在做饭过程中手持菜刀,与许某11再次发生冲突,许某11卡住朱某脖子,在朱胸部击打两拳,朱某遂持菜刀砍向许某11致其颈部流血,许某11便挥拳击打朱某,朱某用菜刀连续砍在许某11头部、肩部、腰部、双前臂等部位,许某11倒地时还未停手,致许某11身体多处受伤。

后朱某喊来其婆婆余某,余某叫来邻居许某12,许某12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朱某带至派出所,朱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医院诊断,许某11有30余处裂伤愈合瘢痕,其中多处头皮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枕骨撕脱骨折,左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11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为轻微伤,右枕骨撕脱骨折与左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均为轻伤二级,多处头皮裂伤及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均为轻伤一级,许某11的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睡衣一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接处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附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朱某被打有伤照片、朱某与前夫离婚协议、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医院住院病历,证人许某12、余某、苏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11陈述,被告人朱某供述以及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朱某提供的其受伤照片及报警记录等证据,并经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理中,被害人许某11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元,现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调解笔录、收条等,并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遭遇醉酒丈夫许某11殴打时,未能冷静处理,而是持刀连续对许某11颈部、头部等多处部位砍击,致其丈夫轻伤,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自首,又能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同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案发当日,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常理认知其攻击及防备能力弱于平常,但被告人在受到被害人拳打时,持凶器连续还击,被害人无力反抗时,又继续用凶器砍击,致被害人身体30余处受伤,伤害故意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多次殴打被告人,存有过错,同时衡量社会危害后果及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认为适宜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故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意见予以采纳。对物证存案备查,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随案移送的菜刀一把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旭霞审 判 员 宋瑞人民陪审员 朱文帅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石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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