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进一步
规范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通知
各临床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为进一步规范我院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的使用和判读,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特制定本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皮试适应证
(一)青霉素类。
要求在使用青霉素类抗菌药物之前需常规做青霉素皮试。
(二)头孢菌素类。
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常规进行皮试,仅以下情况需要皮试:①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Ⅰ型(速发型)过敏史患者。②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
二、各临床科室积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有关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适应证、意义、结果解读和过敏反应预防、救治的培训,纠正将预防过敏反应全部寄托于皮试、皮试适应证过泛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对从事皮试操作的护士进行过敏反应相关理论和皮试操作实践的重点培训。各科医务人员应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知识普及工作,并与患者充分沟通,为规范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试创造良好环境。
三、临床医师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按规定合理用药,努力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由于解释不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医院损失者由责任人承担。
本通知自年11月24日00:00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