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6月25日,金某锡因腰腿痛到xx门诊部就诊。xx门诊部连续8天行颈部、腰骶部药物注射封闭治疗,治疗3天后骶尾部出现红肿热痛,伴有行走困难,双手及双下肢水肿。年7月6日以低尾部疼痛7天,肾功能异常1天为主诉入住x医院肾脏内科,经检查诊断为肾衰综合征、低钾血症、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
给予饮食调节、保护肾功能,纠正电解质紊乱,消炎,控制血糖、降压,对症支持治疗。7月13日经烧伤科会诊诊断为皮肤软组织感染,给予抗感染治疗。20日经泌尿外科会诊诊断为尿潴留,给予留置导尿,定期换管。8月9日经脊柱外科会诊,诊断为颈椎间盘感染、颈椎病,给予抗感染治疗。
左上肢不能上抬,有排尿困难及大便失禁,补充诊断为周围神经病。9月2日入住医学康复科,经检查补充诊断为四肢不全瘫、平衡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依赖、社会参与能力下降。给予康复宣教、神经营养、对症,运动疗法,9月16日出院。
年9月16日,以颈腰骶部疼痛伴左侧肢体无力3个月为主诉入住x医学院x医院,经检查诊断为颈椎感染、骶部感染、颈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骶尾部脓肿切开引流术后等。9月23日行颈椎后路椎板切除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颈椎前路椎间盘切除病灶清除植骨融合术,11月2日转入康复科,11月18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现金某锡认为在xx门诊部药物注射治疗时门诊部违反无菌原则造成颈、骶尾部感染,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赔偿金某锡的损失。
三、被告xx门诊部辩称
1、金某锡主张的治疗措施与xx门诊部实施的治疗措施不一致。金某锡在诉讼状中称xx门诊部实施的是注射封闭治疗,而对金某锡实施的诊疗措施为水针治疗,水针治疗与封闭治疗是截然相反的两个疗法。
水针治疗是通过中医经络的理论把药物注射到相应的穴位当中的一种方式,对其用药为*芪和骨肽,对多点穴位进行注射,注射部位不在椎管内,并不会引起颈椎椎间盘感染等后果。
2、金某锡所主张的xx门诊部违反无菌操作的问题。xx门诊部对金某锡实施水针治疗时都是使用一次性无菌自带针头注射器,并不重复使用。xx门诊部开诊十几年,从未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况且,当时金某锡及其妻子在同一时间在xx门诊部治疗,并未出现感染的事实,就足以证明,金某锡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证明其违反了无菌操作的主张。
3、xx门诊部的诊疗行为与金某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因果关系的问题。金某锡本身具有高血压病史30年、糖尿病20年、年事已高,且在xx门诊部实施水针治疗后未遵照医嘱,注射后要求金某锡红外线照射。
但金某锡每天为了打麻将,都是很早过来,打完后也马上离开。注射期间xx门诊部多次建议金某锡红外线照射30分钟后离开,以便于吸收。也告诉金某锡打完针后不要一直坐着,打麻将对吸收不好,但是金某锡依旧我行我素。
金某锡出现这种严重结果,xx门诊部也表示惋惜,但金某锡作为长期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听劝医生建议,导致金某锡出现肾衰综合征、皮肤软组织感染、颈椎术后是自然结果。
四、鉴定意见
金某锡,男,年7月28日出生,左上肢肌力IV级,可评定为八级伤残;xx门诊部的诊疗过错与金某锡皮肤软组织感染和四肢不全瘫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xx门诊部在金某锡的诊疗过程中,在金某锡骶尾部皮肤软组织已发生感染后,没能及时发现,仍然继续在颈部进行药物注射,存在过错,终致金某锡出现四肢不全瘫等损害后果。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判决,xx门诊部承担30%责任,向金某锡支付赔偿金.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