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8月,原告被邻居打伤头面部及双上肢,右腕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伤后家属拨打送往被告院急诊,急诊行双腕部X线及头部CT后,以“1.右桡骨远端骨折;2.双上肢外伤;3.头面部开放性损伤”将原告收入手足外科一科治疗。
09月15日,科室医生通过全麻方式为原告进行右手背及右腕部清创,同时开展带蒂皮瓣移植术、自体皮移植术、右大腿皮片取皮术,术后皮瓣远端坏死,给予清创,并在原告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科室医生自行将原告肌腱摘除。期间原告共住院54天,共计花费,.68元。
二、患方观点
原告简单的外伤,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严重失职,造成创口感染并发症,大面积植皮等二次伤害,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医方对曹某岩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案合理,医疗措施得当,医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曹某岩年8月14日被邻居打伤头面部及双上肢,右手背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伤后以“1.右桡骨远端骨折;2.双上肢外伤;3.头面部开放性损伤等伤情”收入手足外科一科进行救治。
其中对于右桡骨远端骨折医方科室医生于年8月19日采取桡骨钢板内固定术进行治疗,术后查体,术区外敷料加压包扎完好,干燥、整洁、无渗出。而右手背部肿痛因情况并不严重,无需接受治疗,一段时间后可以自愈,故对此症状医方科室医生采取保守治疗方式。
2、但因曹某岩自身存在基础疾病同时存在低蛋白血症、贫血、过敏性皮炎等症状,导致右手背部处软组织损伤迟迟未能正常自愈从而发生感染,医方于年8月30日对曹某岩右手背部清创扩创缝合术,VSD负压引流术。
曹某岩通过急诊入院进而转入手足外科一科进行桡骨钢板内固定手术,在此过程中医方已对曹某岩进行常规检查并未出现异常,而右手背部清创手术完毕后,医方对曹某岩进行胸乳甲外科二科、心脏大血管外科门诊、皮肤科门诊多科室会诊及更为针对性查体;
发现患者入院时本身存在开放性伤口,故医方在曹某岩入院时即对其进行抗感染治疗。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医方诊断依据充分,结论正确,治疗手段不存在过错。
3、医方不存在未向曹某岩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自曹某岩入院治疗起直至康复出院整个过程中,医方对曹某岩实施的每台手术均向其及其家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由其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进行确认。
手术知情通知书上已列明每台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再次手术的可能性,故曹某岩诉请理由无事实依据,医方在医治过程中没有违规及不尽责等情况。
4、曹某岩遭受的损害系由案外人造成。通过曹某岩的病历材料里可知,年8月14日曹某岩与案外人(邻居)发生过互殴,被案外人打伤后前往医方处进行医治,而导致患者伤口感染;
从而反复进行多次手术的原因也系案外人殴打过程中将患者右手腕处打伤,导致皮下内部软组织脱落,结合曹某岩自身免疫力低下最终导致感染,以至于影响其他伤口病情加重。因此,应当由案外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向曹某岩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鉴定意见
1.x市x医院对曹某岩术后感染、植皮、肌腱摘除导致右腕关节及右手功能障碍的损害后果存在医疗过错与曹某岩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本次医疗损害的次要责任,损害后果参与度40%;
2.x市x医院对曹某岩肌腱摘除未充分履行知情告知义务;
3.曹某岩,女,年9月12日出生,右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右腕关节及右手无功能,功能障碍程度及手功能丧失分值累计60分,构成七级伤残;
4.误工期从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全部予以支持;营养期日予以支持;
5.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曹某岩为本次鉴定花费鉴定费20,.00元。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