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3月23日上午9时许,原告李某圻的母亲刘某在x医院妇产科生产,经诊断为:宫内孕37+4周、孕1产1(产-男活婴),年3月24日出院,住院1天,个人支出医疗费用.30元。出院情况记录为:一般情况好,饮食大小便正常,生命体征正常,心肺听诊无异常,子宫复旧及恶露正常。
年3月23日,原告李某圻入住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新生婴儿窒息、代谢性酸中*、头颅血肿、呼入性肺炎、蛛网膜下腔出血,年4月2日出院,医嘱为:院外巩固治疗。
二、后期治疗
年4月29日,原告李某圻入住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发热待查、中枢性发热、脑损伤综合征,年5月17日出院,住院18天,。出院医嘱:选择康复科继续治疗、定期复查头颅MRI、神经运动评定、勤测体温,必要时再次行骨穿,皮肤活检及基因检测,加强护理,避免受凉及呛奶、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
年6月2日,原告李某圻入住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损伤康复期、消化不良,年6月13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继续治疗。年7月13日,原告李某圻入住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心肌损害、脑损伤综合征,年8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加强护理,避免受凉感染、不适随诊,半月后至门诊复查。
年3月5日,原告李某圻入住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损伤综合征(重度),年3月15日出院,住院10天,个人支出医疗费用.06元。出院医嘱:2周后复诊、不适随诊。年4月21日,原告李某圻入住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混合型脑性瘫痪(痉挛型+不随意运动型),年4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2周后复诊、不适随诊。
三、患方观点
年3月23日上午9时许,原告的母亲刘某入住x医院妇产科南病区,经检查一切正常。生产中由于产房负压设备已坏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医生的医疗过错,造成新生儿窒息、代谢性酸中*等。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四、医方观点
原告的赔偿部分项目过高,建议责任比例为百分之70到75;对18岁以后按两人计算护理费过高,不应该按5年,应按2—3年计算;住院伙食费一天50过高,应以30一天为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按城镇收入标准.97元;精神抚慰金建议5万元以内。请法庭核实原告的证据及赔偿数额,以维护原被告的合法利益。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刘某、李某圻治疗过程中存在的对使用缩宫素静脉点滴的指征不明确,在缩宫素使用过程中的浓度、滴数、缩宫、产程进展情况没有记录,产程中无电子胎儿连续监护,不能及时准确客观判断胎儿宫内安危,在第二产程中使用胎头吸引助娩的指征不明确,产程记录中亦未见胎头吸引操作记录的过程。
,该过错与其所患的新生儿窒息(重度)、吸入性肺炎、头颅血肿、代谢性酸中*、蛛网膜下腔出血,以及目前的脑损伤综合征(重度)、混合型脑性瘫痪(痉挛型+不随意运动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李某圻混合型脑性瘫痪(痉挛型+不随意运动型)的伤残等级为一级。
六、庭审意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材料。原告李某圻病情是因x医院的接生、处理不当引起的,又缺少必要的记录,结合损害责任及原告李某圻的伤残等级,以被告x医院负90%的责任。
故,原告李某圻要求被告x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的合理诉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合计.9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