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星期六
年2月
保利物业伴您开启美好一天
坚其志,苦其心,勤其力,事无大小,必有所成。
——曾国藩
每日一学
一图带你了解《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
(摘自中国新闻网)
原文链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装修公司在装修房屋时将玻璃等尖锐垃圾等同于一般垃圾,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即堆放在小区道路旁,未确保安全,确有不当,应当负责部分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虽然指定了小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点,也设置了标牌,但未明确具体的堆放范围亦未采取设立围挡等必要的防护措施,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应当负责部分的责任。但同时,原告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骑行自行车违反了小区的非机动车禁止骑行的规则,自身亦有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王某作为业主,委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施工,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垃圾的清运责任,并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保洁费、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对于原告所受损害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原告牛某的损害后果由多个可归责的因素共同作用而成。装修公司作为业主聘请的专业公司,是对材料的直接使用人与保管人,其应当尽到对建筑垃圾的处理义务,而其将建筑垃圾放置在公共区域,未尽到通行安全保障义务,给通行行人造成了损害,因此,装修公司理应对受害者的损害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对可能影响业主安全的建筑垃圾有义务联系其所有者、管理者进行清理,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其保障公共区域业主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牛某的损害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对于牛某,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小区不允许骑行非机动车的情形下仍然在小区骑自行车通行,违反小区有关业主安全的规定,其对其自身的损失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摘自物业精品课堂)
原文链接:
江汉平原是湖北传统农区,农业资源丰富。根据规划,推进江汉平原乡村振兴将重点围绕“农”字做文章,发展“农业+”,着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质效延伸产业链,着力在标准化生产、精深加工、品牌打造、科技创新方面下功夫,促进全产业链资源配置优化;以融合增加价值链,连通城乡,融合三产;以改革完善利益链,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新型主体与普通农户紧密联系的利益联结机制;以统筹构建生态链,强化“绿色”思维,促进生产、生活与生态结合。
(摘自人民网)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