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清创
年3月30日,原告李某某因不慎摔倒致头部及左足受伤到被告x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足第2、3远节骨折;2、左足第3趾趾间关节脱位;3、左足背皮肤撕脱伤;4、闭合性颅脑外伤;5、头皮裂伤;6、多发性软组织挫裂伤。住院17天,期间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左足清创缝合、足背反转植皮、骨折及关节脱位复位高分子夹板外固定、左足VSD覆盖术、左足第2、3趾残端修整术。
原告于年4月16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1、加强营养促进伤情恢复,注意预防伤口感染;2、间隔1-2天伤口换药、术后14天行伤口拆线,并根据足背皮肤恢复情况,指导下一步诊治;3、避免早期负重;4、院外加强患肢功能锻炼;5、不适随诊。
二、关于感染
因左足背伤口愈合不良,年5月6日原告李某某再次到被告x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足背皮肤撕脱伤反取皮植皮术后愈合不良;2、左足第2、3趾残端修整术后。被告x医院再一次对原告之伤进行清创并拟行植皮术,因原告不信任被告的医疗技术且被告医院诊断治疗,故原告李某某住院8天后于年5月14日出院。
期间,原告李某某于年5月12日就诊于x医院并同时办理住院,入院诊断为:左足背溃疡形成。住院17天,期间行左下肢创面扩创负压吸引术、左足部创面扩创植皮术,于年5月29日出院。整个治疗期间,原告在x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58元,在遵义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8元。
三、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原告伤口创面清创不完全,致使原告伤口感染,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元(后续医疗费元、误工费.6元、护理费.8元、营养费元、治疗费元、伙食补助费元、鉴定费元、差旅费元)。
四、医方观点
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左足背撕脱伤,在住院期间进行了清创术,左足第二、三趾残端修整术,清创是在麻醉下进行的手术,经反复的冲洗、消*,由于皮肤撕脱伤血运不太好,因为伤口污染不太严重,就将撕脱伤的皮肤覆盖创面并进行VSD覆盖引流术后,伤口恢复尚好,住院两个星期后原告及家属坚决要求出院。
因伤口尚未痊愈但没有明显的感染,原告出院20医院,见伤口有明显的感染,撕脱伤的皮肤有部分坏死,当医生准备再次进行清创植皮术时原告已自行转到x医学院治疗。我院在治疗期间是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对原告的治疗是正确的,由于原告不遵医嘱自行出院回家治疗,所发生的皮肤坏医院无关。
根据鉴定意见,我医院操作未违规,是原告自行出院不按医生的医嘱,医院无关,对原告提出变更后的请求金额不认可,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故伤医院承担。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年3月30日因摔伤致左足多处损伤,经评定:1、所受损伤未达伤残等级;患者外伤致左足背皮肤撕脱、趾骨骨折并趾间关节脱位,创面泥沙样异物存留与后续感染至目前损伤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
x医院在清创患者左足之伤的泥沙样异物时未尽谨慎诊疗职责过错,致创面大量泥沙样异物残留与后续创面感染致损伤结果有因果关系,鉴于患者创面污染重,清创难以完全,医方给予创腔负压引流及创面感染后积极再清创等措施符合临床常规,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
六、庭审意见
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此次受伤诊治的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比例1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的上述经济损失共计为.29元,被告x医院应根据其过错参与度10%的比例向原告李某某赔偿的金额为.29×10%=.23元。被告x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损伤结果与被告无关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23元。
#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