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肢皮肤撕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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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8/1 18:40:00

一、基本案情

薛某患强直性脊柱炎18年,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年10月3日,薛某因左小腿皮肤撕脱伤至x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下肢皮肤撕脱伤,当日住院治疗并行清创修复术。术后恢复不佳,出现皮瓣尖端坏死、纳差、恶心等症状。治疗后薛某仍有恶心、呕吐等情况。

故于10月23日转入x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呕吐原因待查、垂体病变?肾上腺疾病?胆汁反流性胃炎?胰腺炎?发热待查?感染?,给予止吐、保肝、营养、补充蛋白等治疗,医院继续治疗。10月28日,薛某转入x科学院x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予以完善检查并请内分泌科会诊。

10月29日,内分泌科予以完善内分泌检查,补钾、补钠,考虑库欣综合征。11月12日,薛某出现意识异常状况,11月15日出现意识不清,11月16日因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至ICU抢救治疗,经抢救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意识未明显好转。11月29日,薛某转入x医院继续治疗,12月27日,因救治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二原告之子薛某于年10月3日因骑电动车摔伤至x医院治疗,治疗中出现严重呕吐伴有高烧,经会诊诊断为消化电解质紊乱。后因薛某病情加重于10月22日转院至x科学院x医院就诊。x科学院x医院仅在急诊科为薛某治疗,确诊为库欣综合征后,仍不予转入专科治疗。

11月15日,薛某处于病危状态,家属要求入住抢救室或急诊综合病房,但遭到医方拒绝,且在近十小时中无医生查看。当日下午6时,薛某出现休克,经抢救稳定后又发生心肺骤停,次日转入ICU病房,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三、x科学院x医院观点

患者的死亡是其长期治疗不规律同时长期服用外源性糖皮质激素,并非由过错的诊疗行为所致。我院尽最大努力明确了诊断,多科室会诊共同治疗,不存在过错的诊疗行为。在急诊期间没有收入住院是由于床位紧张导致,对诊治没有实质影响。

四、被告x医院观点

我院诊疗行为符合常规,对该患者诊断明确,不存在诊疗过错。我院不应对患者死亡这一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鉴定意见

原告曾就本纠纷至x市x区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x区法院委托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综上认定,x医院、x科学院x医院对薛某的诊疗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失,与其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x医院的过失参与度为15%,x科学院x医院的过失参与度为5%—10%。

六、医疗过错分析

1、x科学院x医院的医疗过失主要有:对患者急诊科留观治疗上,对患者病情的复杂性、病情进展预估不足。

2、x医院的医疗过失主要有:对患者的病情复杂性认识不足,病史记录上缺乏相应体征记录;患者在该院治疗时间长达19天,医院针对电解紊乱、低蛋白血症治疗措施欠积极。

七、庭审意见

患者薛某至二被告处就诊,病情未得到控制最终死亡。鉴定意见书认为二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原告认为鉴定意见认定责任比例过低,二被告对于鉴定意见不认可,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己方观点,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本院依据鉴定意见,结合医疗客观条件等事实情况,认定x科学院x医院的责任比例为5%,x医院的责任比例为15%。

八、法院判决

(一)、被告x科学院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34元、护理费.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元、营养费85元、交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鉴定费元,共计.74元;

(二)、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05元、护理费.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鉴定费元,共计.24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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