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餐厅工作,有些餐厅只给员工投保“商业保险”,甚至在投保时会特别约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如果该员工入职后不慎受伤,且情况严重,此时应当如何维权?
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会首先想到“工伤”,但工伤通常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注:挂靠、建筑施工等少数情况可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在认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可能要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如有)等程序,请求劳动仲裁委、法院予以认定。在认定劳动关系后,还要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还要申请第二次劳动仲裁、诉讼(如有),诉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还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对社保局提起“行*复议”、“行*诉讼”的情况,且行*诉讼中还可能涉及一审、二审程序,导致全部工伤程序走完,可能要花费比较漫长的时间。
其实,从员工的角度,如果有证据显示,双方确实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此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可以减少“劳动仲裁、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相关行*诉讼、劳动能力鉴定、二次劳动仲裁”等环节,只涉及法院的一审、二审阶段,维权时间相对更短,重庆地区的一个参考案例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L烧烤店雇请G某从事其厨房荤墩师傅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制作火锅荤菜,如炸酥肉等),月工资元。
年8月6日上午,G某在店内炸完酥肉,端持炸肉的油进入厨房时摔倒在地,并打翻了旁边油锅。G某所端持的热油与另一锅热油部分倾倒在其身上致其烫伤。
G某伤后被送往xx*医大学xx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热油烫伤双下肢,烫伤48%(浅Ⅱ°12%;深Ⅱ°12%;Ⅲ°24%)双上肢双下肢躯干面部臀部,共住院天,出院医嘱:…2、行抗瘢痕综合治疗(抗瘢痕药物、贴膜、弹力衣、绷带等)。
G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2元,L烧烤店垫付了元,G某自付.52元。
G某出院后,自付了医疗费.38元,购买弹力衣费用元。
G某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对“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上述项目进行鉴定,该所出具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为:
1、G某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伤残等级属Ⅵ级;
2、G某双手功能、右下肢功能、右足功能部分丧失,前述三项目前伤残等级分别属X级;
3、G某全身多处瘢痕今后可行手术修复、皮肤扩张、皮肤移植等治疗以改善外观及功能,费用约需拾万元左右;
4、G某误工期评定为伤残评定前一日,营养期为日,护理期为住院期间。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G某
被告:L烧烤店、A某、B某、C某、D某
原告诉求:
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计.7元。
被告答辩意见:
1.A某、B某、C某、D某出资经营烧烤店不属实,该四人不是适格被告。
2.原告不遵守操作规程,在厨房外炸酥肉后端油行走受伤,其自身有重大过失,在受伤后要求往其身上撒盐,导致伤情加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原告确系烧烤店请的厨房荤墩师傅工作,月工资元。
4.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应包含在鉴定的后续医疗费10万元之内,误工费、护理费应按住院天数计算,务工标准因按餐饮业行业标准计算。(笔者注:此处可能有笔误,“务工标准因”应为“误工标准应”)
5.续医费过高,应予以调整。(笔者注:此处的“续医费”,应当是指“后续医疗费”)
6.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户口计算。
7.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8.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
一、被告L烧烤店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受伤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元;
二、驳回原告G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L烧烤店负担。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G某与被告L烧烤店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双方均认可。原告G某在从事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过程中受伤,依法应由雇主即被告L烧烤店承担赔偿责任。被告L烧烤店辩称,原告G某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G某主张被告A某、B某、C某、D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G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
1、医疗费.9元(含住院期间医疗费.52元、出院后医疗费.38元、购买弹力衣费用元、后续医疗费元)。其中包括住院期间被告L烧烤店垫付医疗费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元。G某实际住院共计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受所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计算为元。
3、营养费元。根据原告G某的受伤程度,结合鉴定意见,本院酌定为元。
4、护理费00元。原告G某住院天,鉴定结论亦确定住院期间需护理,故本院医院普通护工工资标准元/天,共计算天为00元。
5、误工费元。原告G某在被告处工作收入为元/月,则计为元÷30天×天=元。
6、残疾赔偿金.4元(元/年×20年×53%)。
7、鉴定费元(含专科检查费元)。该费用应纳入原告方损失内由被告方负担。
8、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院结合原告G某伤残的情况酌定元。
9、交通费元。原告G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但考虑其在重庆住院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元。
综上,原告G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计.3元,应由被告L烧烤店全部赔偿,扣除其垫支的医疗费元,还应赔偿原告G某伤后经济损失.3元。
三、简要分析:
1.员工参加工作,在工作中受伤的,如果双方为“劳动关系”,此时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可以诉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纠纷的相关款项(如,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等)。
2.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此时可以按“侵权责任纠纷”、(或“劳务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两者的区别:
(1)工伤赔偿纠纷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存在过失、过错的,仍然可以诉求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2)侵权责任纠纷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员工存在过失、过错的,需要相应地减轻雇佣单位的赔偿责任。
4.关于商业保险
无论是工伤赔偿纠纷、还是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商业保险的受益人为“员工”,一般会被视为是赠送给员工的一种“福利”,不能据此减轻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或用工单位(劳务关系)的赔偿责任。
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角度,可以考虑投保“雇主险”,此类保险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但雇主险的投保可能有一定要求和门槛(比如金额、人数等)。
5.关于社会保险
如果双方为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的受伤被认定工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此时劳动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赔偿。
从用人单位角度,如果双方为劳动关系,建议要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千万不要为了节省成本,而“不买社保”或“少买社保”,否则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6.侵权责任纠纷中,可以诉求的常见项目有: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注:要求有住院,如果没有住院,只是门诊,则没有此项);
(3)营养费(注:需要有医嘱,如“加强营养”);
(4)护理费(注:需要有医嘱,或者提供护理合同、护理费发票等);
(5)误工费;
(6)残疾赔偿金(注:需要有鉴定意见鉴定构成伤残等级);
(7)精神损害抚慰金(注:需要构成伤残等级);
(8)交通费(注:一般需要提供交通费发票);
(9)后续治疗费(注:需要提供医嘱或鉴定意见);
(10)被抚养人生活费(注:有小孩、老人需要抚养的情况)。
7.本文案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适用的是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该司法解释已被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修正)所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本文案例的相关纠纷,主要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还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年修正)等规定。
参考案例: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渝民初号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均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模仿。
作者简介:*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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