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肢皮肤撕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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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3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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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又见“恶犬伤人”的一幕。5月31日晚7时,湖北省宜昌市男子向先生在小区遛博美犬,突然一条大黑狗蹿出来,先咬伤了博美犬,后咬伤了向先生的下体,“阴囊、左上肢、左背等多处被咬伤”,“做了两个多小时的手术”,“才脱离生命危险”。

纵观这起事件,令人愤慨的,除了恶犬伤人的严重程度,更有大黑狗主人置身事外的恶劣态度。据报道,事发后,多亏“一名好心邻居帮忙打了”;医院治疗多日,交了1万多元医药费,但大黑狗的主人至今未露面,“连句对不起都没说”。

不露面不代表不须担责。对于大黑狗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毫无疑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是对方也存在过错。就这起事件来说,作为受害人的向先生,正常在小区遛着小型的玩赏犬,并没有什么过错。所以,对方理应赔偿向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也有人认为,恶犬伤人之后,主人仅仅赔点钱还不够,应当给予行*处罚。问题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此“不痛不痒”的处罚,与恶犬伤人的鲜血淋漓相比,很难说“过罚一致”。

还有观点,主张对恶犬主人追究刑事责任。在对向先生造成人身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情况下,对方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三种,包括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大黑狗主人并非故意纵犬伤人,且有事中进行制止的动作,由此也就消除了“间接故意”的可能,所以故意伤害罪首先应被排除。

从主观方面看,对方似乎有过失犯罪的可能。问题是,查证对方能够预见遛狗造成向先生伤害的结果,恐怕还有不小的难度。就过失致人重伤罪而言,向先生的实际伤情,只是阴囊缝了30多针,而达到二级重伤标准,还必须符合“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重度排尿障碍”等条件。而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要具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节。

这种追责上的尴尬,明显降低了动物饲养和管理者的违法成本,不利于遏制“恶犬伤人”的高发态势。翻看新闻报道,类似向先生这样遭遇“飞来横祸”的事例还有不少,诸如“辽宁大连一名19个月大的女婴被大型犬扑倒并疯狂撕咬”“云南昭通一名女性的脸部被狗严重咬伤”“内蒙古四岁男童小伟被三条凶猛的恶狗撕咬致死”……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过万人。

防范“恶犬伤人”,立法应有更多作为。可资借鉴的是,英国制定《恶犬法案》,让伤人恶犬的主人面临有期徒刑,美国严厉追究“恶犬”主人刑事责任。除了地方性法规“试水”外,国家立法也应严格规范养犬,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途径,对“入罪条件”作出适当调整。当然,有关职能部门还应加大常态执法力度,给法规制度通上“高压电”,让违法者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恶犬伤人”乱象,维护公众的人身安全。(作者系法学副教授)

内容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作者:刘婷婷

图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王子墨

本期编辑:宗小宁孙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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